2020年7月4日美国独立日,华盛顿一群反种族歧视抗议者在白宫外踩踏并焚烧美国国旗,他们称美国国旗象征着“奴隶制、种族灭绝和战争”,并高喊“美国从没伟大过”
三年前曾购入挺多资料,比较认真的研究过苏联的爱国主义教育,最后的感觉是毛骨悚然,此后又查找过美国的爱国主义教育资料,也颇有收获。
地球上大概没有哪个政府不在意爱国主义教育,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大本营和老窝——美国,也非常注意爱国主义教育,即使以一个局外人的角度来看,美国也比其他国家更需要这种教育,因为美国是移民国家,各种肤色和不同种族的人从世界各地汇聚到美国,大家的文化背景不同,民族认同各异,爱国主义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从19世纪中期开始,美国也曾在公立中小学大力推行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既有美国历史和政治这类正规的课程学习,也有唱爱国歌曲、向国旗致敬这样潜移默化的形式。通过这种爱国主义教育,培养了学生对国家的忠诚。
这一点全世界都是一样的,大家都特别重视中小学的爱国主义教育,而到了大学,份额就相对减少了,不是到了大学这种教育就不重要了,而是经过中小学阶段的教育之后爱国思想已经深深植入人的思乃至DNA,到了大学,即使不再接触类似的课程,但是人才的培养已经完成,今后不管这个人从事什么工作和研究,这种幼年时期的教育都对他影响极深,甚至成为左右他命运的重要因素。
但是从二战期间开始,美国的爱国主义教育受到来自民间的挑战逐渐多起来,咱们试着说几个典型的案子。
1936年,宾夕法尼亚州东部矿区的麦诺斯维尔(Minersville)小学要求学生每天都向国旗致敬,并宣读《效忠誓词》(The Pledge of Allegiance):“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它所象征的共和国,国家一体,自由公正与我们同在。”
全校师生都如此,没人觉得不正常,但是有一天,10岁的威廉和12岁的莉莲决定不再向国旗致敬,因为他们的父母是耶和华见证会(the Jehovah's Witnesses)的信徒,他们相信耶和华是真神,拒绝向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致敬,受父母和教会牧师影响,威廉和莉莲知道向国旗致敬违反他们的教义。
老师再三向他们强调爱国思想的重要性,但无法说服两个孩子,于是校方将他们开除。
威廉和莉莲的父亲戈比蒂斯(Gobitis)找到学校,表示自己理解向国旗致敬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份但这确实与他们的宗教信仰向背。
他们很爱美国,但也崇敬上帝,他们不会也没有能力要求学校取消向国旗致敬,只不过希望校方不要强迫他们的孩子做违背他们宗教信仰的事情。学校则认为向国旗致敬既是州法也是校规,不能通融。
美国的私立学校没有向国旗致敬的校规,但学费昂贵,戈比蒂斯没有钱送自己的孩子去私立学校。在他走头无路的时候教友告诉他,可以求助于美国公众自由联盟(The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在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的帮助下,戈比蒂斯向费城联邦地方法院控告麦诺斯维尔学校侵犯他家的宗教自由。法院判他胜诉,指出“向国旗致敬不能作为学生到该校上学权利的一个交换条件”。学校不服,上诉到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结果仍然维持原判。学校还是不服,1940年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此时麦诺斯维尔学校成为了原告,而戈比蒂斯成了被告。
在此之前也曾有三个拒绝向国旗敬礼的案子上述到最高法院,但均以属于州管辖范围而被驳回,以前的案子都是校方胜诉,而本案却是校方败诉。
值得我们留意的是,此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已在欧亚大陆打响,美国也面临着卷入战争的威胁,因此国内的爱国主义热情很是高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最高法院破例受理了这一案件。
在战争初期,在爱国主义占优势的大环境下,没有意外地,那位家长败诉了。
1940年6月3日最高法院以8比1的悬殊票数判戈比蒂斯败诉。
唯一表示不同意见的是哈兰·斯通大法官 (Harlan Stone,1925-1941年任职,1941-1946年任首席大法官),但是他只有一票,不足以改变判决。
最高法院基于政治和国际形势而非宪法基础作出的这项判决,引起美国民众不满,舆论对这一判决的批评远多于支持。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一份报纸《圣路易斯邮报》(The St. Louis Post-Dispatch)的评论很有代表性:
引用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违反美国原则的,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已经向普遍的歇斯底里的民族主义者投降。如果爱国情操依赖这样的做法——违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来培养的话,那么,爱国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恶法来灌入我们大脑的肮脏东西”。
这一明显违反美国传统自由权利的判决,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预料。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遭到无端攻击,许多孩子被迫失学,他们的家庭成员被排挤和殴打,商铺被抵制或者打砸。
社会现实令人痛心,而学术界有根有据的批评更令大法官们难堪,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是否做错了事情。
大法官是美国社会非常重要的权力制衡团体,每当美国总统演讲,台下永不鼓掌的两帮人,一帮是大法官,另一帮是军人,其实这也是美国的传统:军人不鼓掌是在表达军人不干政,法官不鼓掌是在表明司法权不可能臣服于行政权(总统)——处于最高权力一极的大法官开始反省自己的错误,这对美国的社会将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意识到自己错了,将要纠正自己曾经的错案,这是需要勇气的——这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缺乏这样的勇气。
我们上文说的戈比蒂斯案发生后的两年,1942年,有一个类似的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
西弗吉尼亚州要求公立学校的师生定期背诵效忠国家的誓词和向国旗致敬,拒不服从者将会被开除,有7个来自耶和华见证会信徒家庭的孩子为此被学校除名。
其中一名叫沃尔特· 巴内特(Walter Barnette)的家长向当地的联邦地方法院状告学校,因为他的两个女儿都被学校除名了。
由3位法官组成的法院判定,拒绝向国旗致敬的行为合法,原告(家长)胜诉,这三位法官的判决,公开挑战了西弗吉尼亚州国旗致敬法和两年前的戈比蒂斯案。当地教育部门当然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这正是最高法院求之不得的。
该案正式名称是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内特(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2),通称国旗致敬第二案,这个案件对美国的社会和司法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的法庭辩论于1943年3月11日结束,但最高法院有意选择在6月14日--美国国旗日--这一天作出判决,它以6比3的票数决定维持地方法院的原判。
这一判决的结果与三年前正好相反,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立场改变得最快,最彻底的一次。
杰克逊大法官认为:如果强行要求学生向国旗致敬是合法的,那就意味着允许公共权力强迫个人说他并不想说的话,而这显然违反言论自由原则,属于严重违宪行为。
杰克逊大法官说:政府当然可以采取劝说和树立榜样的办法来促进国家团结,但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想用强制的办法来到达这一目的,而这将产生非常危险的后果:
"那些强制办法消除异议的人不久就会发现,他们实际上正在消灭异己,强制舆论保持统一只会导致墓地才有的寂静。" 最后,杰克逊总结说:
“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其他舆论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语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念(faith)。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特别需要我们留意的是这一判决是在战时做出的,政府通常为了国家安全的需要会在战时暂时压制异议,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爱国主义高涨的时期也能保持它的独立性,勇于改正自己的失误,这种勇气实属难得。
上一次做出错误判决的法官布莱克也利用这一机会“将功赎罪”,他说:
“强制表达出来的言辞除了自欺欺人外,并不能证明忠诚。对国家的热爱必须发自自主的心灵和自由的心智(willing hearts and free mind)”。 此后,美国各级政府几乎很难再通过任何一项可能会损害宪法第1修正案的法律法规。1980年代的焚烧国旗案以及有关国旗保护法的结果就是明证。
美国历史上焚烧国旗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但是最有影响力的应该是德克萨斯州诉格里高利一案。
如果你是美国人,看到别人在烧美国国旗,你跑过去抢过来保护国旗,警察会把你抓起来,因为他烧的那国旗是他自己买来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警察不抓你抓谁?在美国烧国旗并不违法。
美国的法律认为“美国国旗代表的权力之一,就是焚烧它的权利。”
美国还有焚烧国旗的仪式——一旦国旗的边缘被磨损,应当立即被更换并以焚烧的方式销毁。美国退伍军人协会和其他一些组织经常在国旗日(6月14日)举行销毁国旗的仪式。
2006年6月14日美国国旗日,一名军官在286驻地后面烧掉了8000面被报废的国旗
1989年,是美国人对国旗保护法案争论最大的一年。
1984年3月,美国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共和党全国大会,为了对当时的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任内的一些政策及一些总部设立在达拉斯的大公司表示抗议,约翰逊·格里高利带领其团队穿过达拉斯市的街道,呼喊反对共和党和里根的口号,并用喷枪在几家大公司的外墙上涂鸦,该团体的一位成员将从一家银行门前旗杆上的美国国旗扯下并递给了格里高利。
当这群人示威到达市政厅门口时,格里高利拿出国旗,将煤油倒在上面,另一人则用打火机将其点燃。焚烧国旗的同时,这群人喊着咒骂美国下地狱的口号。
格里高利等人的行为被一位警察拍照,随后他很快被逮捕,被控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一项禁止“亵渎受崇敬物体”(desecration of a venerated object)的法律。这项法律不但禁止“亵渎”国旗,还禁止对公共纪念物、墓地等“受崇敬的物体”作出类似的行为。
法庭判定格里高利罪名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罚款两千美元,格里高利向德克萨斯州第五上诉法院上诉,遭遇失败,接下来他向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上诉,这次胜诉了,德克萨斯刑事上诉法院认为其行为是一种象征性的言论(symbolic speech),因此受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州法不能对其进行惩罚。
德克萨斯州政府对此极为不满,提出异议认为:国旗是美国统一的象征,并且州政府需要维持秩序,因此其应该比约翰逊象征性的言论自由更加重要,但法庭表示这些都不足以支撑对约翰逊的定罪。法庭表示:任何人都有权与众不同,这正是我们第一修正案自由权利的核心,
一个政府不能用法律来强行制造出公民团结的感觉。并且这个政府也不能既把一个符号定为团结的象征,又规定与之相关的行为哪些才是允许的……法庭还得出结论,本案中焚烧国旗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任何破坏和平的威胁。
德克萨斯州政府一怒之下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1989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接近票数判决支持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意见,德克萨斯州政府败诉。
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在布伦南撰写的多数意见后写下了自己的补充意见,他写道:
虽然各种符号的意义往往是我们自己所赋予的,国旗就是这样一个表现美国人共同的理念——法律、和平以及人类精神中所包括的自由信念的标志。但今天的这个案件却迫使我们认识到坚持这些信念所要付出的代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
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也正体现着美国的伟大之处。这让很多爱国者感到愤怒,随后美国国会立即通过了新的国旗保护法,禁止任何人有意地损毁、污损、燃烧星条旗,当时的总统老布什立即就签字通过了该法案。
但法案刚一宣布没几小时,那个上面我们说到的格里高利,立即就在国会大厦门口烧了一面美国国旗,对,他就是烧给老布什和美国国会看的。
然后,他又被抓了起来,走了一遍程序之后,最高法院一点都没给国会和总统面子,依然裁定他无罪,还顺手把刚刚出台的国旗保护法裁定为违宪,立即废止。
在这场博弈里,三方都充分使用了自己的权力,民众用的是言论自由的权力,最高法院用的是司法权,美国国会用的是立法权,最终民众和最高法院取得了胜利。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焚烧国旗合法后,美国国内焚烧国旗的事件反而比以前少了很多,最近几年集中爆发的两次一次是因为白人警察跪杀黑人弗洛伊德,再就是川普支持者冲击国会山,除此之外焚烧美国国旗的事情反而不太多见,包括在疫情期间,也几乎没有再发生。
人其实就是这样:你管得越紧,他的逆反心理越重,越想做点儿什么,如今允许他烧了,他反而也觉得索然无味了,再说了,对于一个你冒犯了它它也不会跟你计较反而依然保护你合法权益的东西,多数人最终可能只会生出来一份敬意,至少,也不好意思再去屡次冒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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