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新冠防疫两措施的法律意见
已披露的上海官方人员与相关居民的对话视频、音频显示,上海新冠病毒防疫采取的两项措施引起的事态非常严重,在市民中反应也很强烈,很可能造成某种法治灾难,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以为各方处事的参考。
一、对居民使用强制手段强制送方舱隔离的任何做法都是非法的,应立即停止
本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人员与居民对话视频显示,有关官员强硬声称,同楼层密接人员一律送方舱隔离,不服从就使用强制手段实施强制。有关官员声称,这是全市统一部署,实施强制的依据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 条中第 1项的规定。实际上,这些官员的说法明显误解乃至故意曲解了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规定的第 1项不可能成为支持他们强制行为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相关规定的原文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为什么说以上规定不可能成为支持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人员强制行为的法律依据呢?对于稍微有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人来说,这道理其实非常简单:
1.“紧急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必须经有权机关依宪法宣布才出现或存在,绝对不是任何机构或官员可以随意认定和信口开河宣告的。我国《宪法》第67条第21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我国《宪法》第89 条第16款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国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外,我国没有任何组织和官员有权决定和宣布上海市或上海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2.现实情况是,上海市或上海市任何地区都没有依法进入紧急状态,因而国务院和上海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可能依法发布在紧急状态情况下才能发布的决定、命令,也确实没有发布在紧急状态情况下才能发表的相应決定、命令。
3.即使考虑到《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有关机构也无权使用强制手段强制送居民到方舱隔离。该条第 1 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该条第 2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2款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显然只是针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所提到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而不包括第(三)项的密切接触者,更不会包括其他居民。
结论:
1.依据宪法,在目前,上海市任何组织、官员決定和宣称上海市或上海市某地现在处于紧急状态,那一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虚假的,切组织和个人对谎称“紧急状态”之说法的非法性都应予以揭露、抵制;
2.上海市任何组织或官员声称根据人民政府发布的在紧急状态情况下才能发布的决定、命令,有权使用强制手段强制送市民到方舱隔离的说法或做法,都是非法、无效的;
上海市任何组织或官员用强制手段强行把除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外的任何居民送方舱隔离的做法都构成对相关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侵犯,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上海市各级各类公共机关都有责任有义务立即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止使用强制手段强行把除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外的任何居民送方舱隔离的做法,保障市民合法的人身权利与自由;
人身权利与自由受到威胁的任何市民有权要求执行强制命令的工作人员出示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纸面文本或国家机关网站文本。
6.已经受到人身权利被侵犯的任何市民在事后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得到法律保护和补救。
二、上海市任何机构无权强行要求市民交出住宅钥匙井进入市民住宅“消杀”
录音音频显示,本市虹口区有关官员强制要求飞虹路居民交出住宅钥匙、离家,并声称要入户进行病毒消杀,态度非常强硬。这种做法在上海恐怕已经不是个别情况。
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让居民向公务人员交出住宅钥匙后离家,让后者进入居民住宅进行病毒消杀。
结论:
1.上海有关官员强制要求居民交出住宅钥匙,由他们派人入户“消杀”(的区域已经开始实施这种做法)这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
2.上海市各级各类公共机关都有责任有义务立即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止强制要求居民交出住宅钥匙,由公共机构派员入户“消杀”的做法;
3.《传染病防治法》关于“消毒"的规定不会、也确实没有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行获取居民住宅钥匙、进入居民家中“消毒”。
三、上海市委市府若认为出现了紧急状态,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根据宪法采取相应措施
病毒毒性不强,危害不大,应防止防疫过度,防止严重得不偿失。
上海市委市府若认为出现了紧急状态,可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紧急会议,并通过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按宪法规定宣布上海市或其中某些区域处于紧急状态,然后制定系统的工作方案。
新冠防疫要与保障市民权利、自由兼顾;各级国家机关和官员应严格依宪法法律办事,不可为办事方便违反法治原则、破坏法制。
新中国以来,上海从来就是以开明、法治、繁荣著称于全国乃至世界,倡导多年的上海“十六字精神"即“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已经成为广大市民的骄傲。当前,我国防疫形势依然严峻,上海的情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如何在科学防疫、民主防疫方面向全国做出表率,是上海各级领导和市民的责任和使命。
专此提出如上法律意见,谨请各位深思!
找了第二篇 目前没看到有人 分享 就发出来吧 不想另水一贴 DOGVILLE狗镇|无意义的“无疫小区
自封控以来,我一直都控制着自己的情绪,把悲愤转化为行动,在小区担任积极的志愿者角色,尝试实践一种社区自治的可能,能解决的问题社区自己解决,不给居委会添任何麻烦。我们小区的上下老小更是团结一致,最终从封控区一路披荆斩棘成为了防范区。
但长宁区自4月11日发布了第一批「三区名单」,4月19日发布了第二批,之后就不了了之。没有任何的官方信息,哪怕连一纸通告都没有,防范区就被提级管理,与管控区同级对待。那请问之前划分的三区还健在吗?「无疫小区」又是什么?
为什么我对“无疫小区”会如此愤怒?1.等了2周的三区名单迟迟没来,又整了个“无疫小区”的新概念。那么请问“三区”还有效吗?它与“三区”的区别是什么?感觉就是政策很随意。
2.无疫小区将矛盾指向“疫者”,也就是确诊的病人。这难道不会制造全小区对确诊患者的歧视吗?难道大家是有意要成为有疫小区的吗?【如小区新增阳性感染者,即取消“无疫小区”认定。】这不就是让确诊患者背锅吗?为什么不公布“无烂菜小区”、“无挨饿小区”、“零投诉小区”?这不是混淆视线,误导群众内部的矛盾吗?
3.“无疫小区”将问题简单化,忽略了不同社区抗疫的复杂性。一栋楼的社区和100栋楼的社区所面临的难度根本不在一个维度。第一批无疫小区名单里,有几个小区是人数超过两千人的小区?还有的社区老人居多,转运困难;有的社区住着医护及防疫工作者,回家困难;既不让出门采购,又说外卖员有“阳”,吃饭困难。这些在“无疫小区”四个字里,都被一一掩盖。
4.形式主义,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起码目前公布的信息是这样)。这到底是给谁看的?这是一种荣誉还是阶段性的目标?到底谁在意这东西?这政策的背后就是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的驱动力了吧!可能街道也不想浪费时间整理这些申报表吧。一则通告,不解释其来意,其作用,其好处,似乎这通告本身就不是准备给老百姓看的。
5.无疫小区并不是上海所兴起,早在2020年武汉之后,就先后在吉林长春、福建福州、泉州等城市作为一种社区抗疫的终极胜利的象征,长春已经公布了十七批无疫小区,但别人的无疫小区起码是可以出门的。很多小区颁布为无疫小区之后又频繁有新增确诊,无奈又取消。
6.无疫本身就是一个短期内无法实现的目标,通过流动红旗式的低幼化鼓动,反复折腾,意义何在?最终又为了守住这个红旗而提级管理,严防死守,一边表彰,一边紧锁小区大门。
7.社会面清零已是毫不动摇的总方针,既然我们坚定地选择了这条路,作为市民我们也完全配合,积极行动。但是总是上面说一套,下面做一套,昨天这样说,明天那样做,实在是难以响应。
8.当下我们的确需要目标,需要动力,需要团结,甚至需要口号。但是政府能不能再多加思考一些,不要把管理问题转移为病患问题;能不能再附身贴地一些,不要把行政目标绑架为民众意愿;能不能再自信一些,不要用“无疫小区”来证明治理有效。 最后的诉求是:
1.解释清楚三区划分为什么不公布了?
2.无疫小区的目的是什么?与防范区有何区别?
3.如无本质区别,请停止使用及再公布“无疫小区”。
普通市民 真诚发问
爱党爱国 请勿举报
谢谢🙏
转载完毕 欢迎讨论 分享下大家的感受[ 此貼被飞矢不动在2022-05-11 23:45重新編輯 ]
赞(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