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居然把自己私下的规定堂而皇之的使用,无耻!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本篇,又是一个非常典型和有趣的案例,不是因为我们的维权成功而典型,而是因为保险公司的使用手段而显得典型,更让我们认为他们无耻。而最后维权的成功,再一次证明了,保险公司能忽悠就忽悠的面目。
本案例中,维权者拥有一辆不到半年的宝马新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宝马车是无责方,事故造成宝马车左侧大灯和前保险杠受损。其中,大灯表面刮擦明显,车主认为自己是新车,且大灯擦痕明显,4S店表示大灯要2万左右,经4S店确认后,表示,该大灯4S店无法修复,所以,车主要求更换大灯处理。
从情理上和逻辑上讲,车主的这个要求合情合理。但是,全责方的保险公司不同意更换,为什么不同意,以编者对保险公司的认识,就是嫌这大灯的价格太高了,他们想少赔钱。或者可以这么讲,如果这大灯的价格只有2千,保险公司大概率就会同意更换了。所以,说到底,对保险公司而言,基本没有修换标准,或者说,这个标准完全由他们自己决定,他们认为更换的配件价格高了,就会无限地抬高修换的标准,进而达到少赔钱的目的。有时,明显不能修的,他们也会以“先修修试试看”的方式,怂恿车主修复处理。该案例中,该保险公司居然堂而皇之的将保险公司自己的内部规定拿出来,来约束第三者的车主,编者也是第一次碰到。这个所谓的“案件处理告知书”(可见下面插图),纯粹是一家之言,是保险公司自说自话的内容,完全没有法律效应和合同的约束力。另外,其内容不仅存在避重就轻的嫌疑,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比如,作为第三者的车主,和该保险公司不构成合同关系,还有,保险行业惯例的修复,是能保证在“安全、功能、外观”上恢复原状,才可以修复的,很明显,4S店无法维修,说明该大灯修复后,无法在安全、功能、外观上保证质量。但是,保险公司为了少赔钱,却强制性的要求车主的大灯到他们指定的维修店维修,这个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更是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
该案例中,一开始,该保险公司态度非常坚决,并且是打算铁了心的不同意更换这个大灯,并出具了这份“案件处理告知书”。车主找到我们后,我们转变了处理的思路,利用了一些技巧和方法,该案经过近2周的沟通,最后同意更换处理。(见上面插图)我们可以确定,如果没有我们的介入,车主大概率会被保险公司忽悠,更不知道如何应对保险公司的忽悠内容。截止目前,我们的维权成功率在98%左右,其中我们处理的一些问题,即使诉讼也根本无法解决,但是,我们通过一些策略和方法,可以做到基本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在此,编者给自己打个广告,遇到任何你认为不合理的事,都可以找我们,特别涉及重大损失或严重人伤时,我们的介入所产生的效益可能超出你的想象!
总结,在遇到自己认为不合理的问题时,一定要坚持维权,特别是在保险理赔领域,这块水太深,保险公司套路太多,一般车主是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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