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出,随即引发社会热议。1月6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就此事发布声明,称投诉举报是律所主动代陈凯歌进行,针对的并非相关网络用户对陈凯歌作品的评价内容,而是相关网络用户公然发布的涉嫌对陈凯歌人身攻击的言论。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月8日电(袁秀月) 时隔多年,导演陈凯歌再次因“维权”进入舆论中心。
1月5日起,多个B站up主发文,称自己此前制作的吐槽视频收到了来自陈凯歌方面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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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某up主晒出的投诉页面显示,其侵权原因是“视频标题及内容旨在恶意侮辱、诋毁陈凯歌先生,致使陈凯歌先生遭到社会公众非议,涉嫌严重侵犯陈凯歌先生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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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up主晒出的侵权原因也类似,大多为视频标题涉嫌侵权名誉权。同时,也有up主指出,陈凯歌方的投诉理由是复制粘贴的,投诉的标题并非自己视频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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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出,随即引发社会热议。1月6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就此事发布声明,称投诉举报是律所主动代陈凯歌进行,针对的并非相关网络用户对陈凯歌作品的评价内容,而是相关网络用户公然发布的涉嫌对陈凯歌人身攻击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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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中还表示,陈凯歌作为一名专业导演,接受观众对其作品的一切评价,尤其针对其作品的批评性言论,不论表达方式系委婉抑或尖锐,陈凯歌均持包容态度,但对于超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范畴之人身攻击性言论,陈凯歌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
此外,声明中表明,陈凯歌并未进一步委托律所启动诉讼维权程序。不过,律所将对继续就此事件发布涉嫌侵犯陈凯歌合法权益内容的相关主体,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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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主都吐槽了什么?
那么,B站up主们都吐槽了什么?中新网记者翻看了多个吐槽视频,大多都围绕综艺节目《演员请就位》展开,分别涉及陈凯歌与李诚儒的争论、陈凯歌执导的《甄嬛传》片段、《宝贝儿》片段以及演员晋级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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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几个视频中,《原形毕露的陈凯歌,一个终极郭敬明》的播放量最高,目前有152.6万次。视频中,up主点评了《甄嬛传》片段中演员的表演,认为该片段失败的原因是陈凯歌对剧本的“魔改”,并批评了陈凯歌在创作上“说得好听、做不出来”。不过,视频中也出现了“一丘之貉、狂妄自大、目中无人、一意孤行”这样的词语。目前,该视频标题已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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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播放量77万的《李诚儒怒曝内幕!逆天吐槽陈凯歌双标的》中,up主从节目中李诚儒和陈凯歌关于《无极》的争论谈开来,认为陈凯歌经受不起批评、“小心眼”。其中也有“言行不一、勾心斗角、撒泼打滚、前后双标”等词汇。
此外,有的视频标题言辞比较犀利,譬如《宁做真小人不做陈凯歌》《陈凯歌作大死,替代孕洗白,滚吧》等。中新网记者注意到,部分被投诉的视频已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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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使用侮辱语言或虚构事实,则涉嫌侵犯名誉权
up主吐槽是作品解读还是人身攻击,是正常评价还是恶意侮辱?这之间有什么区别,怎样的评价才是侵犯名誉权,文艺评论的界限又在哪里?对此,中新网记者采访了多位第三方律师。
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黄平律师表示,法律上评价是否侵犯名誉权,要看评论是否使用了侮辱或诽谤(虚构事实)的方式,造成被评论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就是说,如果吐槽的言论中,使用了侮辱的语言或虚构了事实,则涉嫌侵犯名誉权。
至于文艺评论的边界,黄律师认为,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出中肯的意见,不要上升到个人人身攻击为宜。
——文艺评论应做到对事不对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徐晓丹表示,法律并不是无限拔高道德标准,它是一个最低的道德标准范畴。“我们对他人做评价的时候,我们自己心里面会有一个平衡和考量。网上吐槽的视频,有一些涉及到了对陈凯歌个人的不当言论,比如一丘之貉、狂妄自大、目中无人,对陈凯歌而言是一种人身攻击了。”
徐律师表示,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名誉的定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评价?徐律师认为,不管是对影视作品,还是对演员、编剧、导演的评价,首先应做到对事不对人。徐律师建议,应该保持客观、理性、中立、克制的态度,而不是用冲动的言论,或者以博眼球和关注度为目的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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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要对批评言论多容忍吗?
那么,公众人物相较于普通人来说,对于公众言论有什么不一样的标准?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李伟华律师表示,公众人物对于公众的言论,尤其是批评的言论应当具有较高的容忍度,可以说这是各国相关法律实践中的通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观点,其认为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人来说,在相对更大的范围内为人们所关注和了解,并拥有普通人不具备的公众影响力、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等特有利益,他们在享有这些利益的同时,便应当受到一定制约机制的约束,其权利,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也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那么在判断公众人物容忍度的边界时,李律师认为,可以考虑几个原则:
一个是公众人物个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既不能因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而牺牲应当受保护的公共利益,又不能仅仅为了大多数公众的关注和好奇,便无限制地要求公众人物对此容忍。
二是非盈利性的原则。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或私生活作为卖点和盈利手段的行为是严格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第三便是真实性原则。公众人物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对于虚假、错误的信息披露具有容忍的义务。
对于文艺作品评价的边界,李律师认为,最重要的边界就是对作品本身的好坏评判,不要恶意攻击诋毁和导演的人身。
就这次b站up主的视频来说,视频中,如果是对于陈凯歌导演在节目《演员请就位》改编导演的作品片段内容本身进行评价,比如认为其导演的《门徒》片段角色造型不佳、台词不合逻辑,这些都是合理的作品评价的范围。
但是如果不仅仅是评价作品,转而对导演本人的人格、人品进行攻击,用一些人格侮辱的词汇和表达,便很有可能越过了边界,造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这是最重要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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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创作者放松心态,up主也要知法守法
“我接受对我的电影的一切评论。”陈凯歌曾在节目中表示。而在该事件发生后,这句话也引来争议。
有网友认为,陈凯歌说的接受一切评论,是接受好评,不接受差评。但也有网友认为,对作品的客观评价和对人格的侮辱应该分清楚。
互联网时代,文艺批评的主体变得大众化,人人都是评论家。评论五花八门,不够专业,但优点是真实鲜活,其中也有真知灼见。此外,在互联网环境中,对话和互动成为核心要义。创作者不妨放松心态,多些交流,少些包袱。
不过,当下影视作品的评价也在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力,甚至成为各方角力的舆论场,其中也有非理性、炒作或蹭热度的行为。对于up主们来说,在表达观点时也要多些谨慎,把好关,知法守法,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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