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的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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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 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追究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其目的就是为了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司法政策和教育方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引起注意。现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涉案罪名的限制。追究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仅限于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而犯其它罪名的犯罪,仍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犯罪结果的限制。并非只要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要求犯以上两种罪的后果,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一是致人死亡;二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也就是说,既要致人重伤,又要造成严重残疾。如果仅是重伤,而通过治疗,完全康复了,没有造成严重残疾,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上报核准的规定。即使达到了上述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还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要达到“情节恶劣”,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核准,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好比死刑复核程序一样,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对被告人执行死刑。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追究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仍然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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